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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教育之解读篇(五) |《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哈尔滨师范大学 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3-09-23 点击数量:

入学教育之解读篇(五)|《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在对学校生活的规章制度了解后,我们再来看看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吧。为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保障我校本科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制定《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考试违纪的行为有哪些?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什么行为会被认定是考试作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7.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8.组织作弊的;

9.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10.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11.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怎么处理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行为?

1.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 1-6 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 7-11 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屡次违反考试纪律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9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